土地使用人申请在土地使用权期限满后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个月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与管理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和房产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可请求管理局调解或处理,管理局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前款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8日起施行。福田保税区管理委员会1993年6月19日制定的《深圳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福田保税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 深保税办[1995]13号)
一、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临时用地由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统一管理。凡参与保税区开发建设的有关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应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管理局地政规划处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事宜,申请单位应向该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规划设计资料。
四、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五、经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押金,及时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临时用地租金的标准按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注1(注1:此条原文为:五、经审批同意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与地政处签订合同,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押金,及时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临时用地租金的标准按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地政规划处应在临时用地单位交付押金、租金后,及时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蓝线图。
七、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建设使用,严禁自行挪作他用或擅自租让他人。使用期内应接受地政规划处及管理局有关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