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或破坏绿化地;
(二)损坏公用设施或私自占用公用设施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用设施;
(三)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随意停放车辆;
(五)违反生活区噪音管理规定,妨碍居民休息;
(六)聚众闹事,扰乱生活区治安;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8日起施行。
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 深保税[1995]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以下简称
《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保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保税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由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根据特区有关法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保税区土地资源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
第四条 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由管理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保税区建设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局根据
《保税区条例》和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保税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投资兴办保税区规定项目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管理局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由管理局按照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审批。
第六条 土地使用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建设项目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行政性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土地使用人应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