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已被《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废止<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1日)废止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福田保税区
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1月5日 深保[2002]6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合并,组建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市保税区管理局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三个保税区的行政事务。)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局和深圳市盐田港保税区管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8日 深保税[1995]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与保税区的一体化管理,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所需土地由市政府根据保税区发展需要划拨给保税区管理局。
第三条 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生活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生活区建设规划;
(二)办理生活区房地产出让、转让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活区市政、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