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废止《关于深圳市举办文物陈列
展览报批程序(暂行)》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7日 深文[2002]17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深圳市举办文物陈列展览报批程序(暂行)》(深文字[1995]120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深圳市举办文物陈列展览报批程序(暂行)(深文字[1995]120号)
2.关于深圳市文博单位陈列展览的管理规定(深文字[1995]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