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
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
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7日 深文[2002]17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
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加强对港台演员来深演出的消息、广告、文章管理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深文[2000]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