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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出版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
 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
 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7日 深文[2002]17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出版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1日 深新出[1999]53号)

各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报刊治理整顿的部署,我市对原有的企业内部报刊(含省刊号、市刊号)进行了清理,大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刊已于1998年底转化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登记证。经重新登记以及新创办的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绝大部分能遵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有关管理规定正常出版,但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我市企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行为,保障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企业内部资料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阅或交流,不得公开征订或标价出售,不得刊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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