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
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
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7日 深文[2002]17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
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出版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1日 深新出[1999]53号)
各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报刊治理整顿的部署,我市对原有的企业内部报刊(含省刊号、市刊号)进行了清理,大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刊已于1998年底转化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登记证。经重新登记以及新创办的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绝大部分能遵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有关管理规定正常出版,但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我市企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行为,保障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企业内部资料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阅或交流,不得公开征订或标价出售,不得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