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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以上各部门联合成立“深圳市文物监管小组”,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监管物品是指:
  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除外。但上述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除外。
  第四条 凡在深圳从事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凭此证到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经营者在领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后,须于每年年底前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须按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每年办理年审手续。
  第六条 获准从事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必须悬挂《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经鉴定,准许上市的文物监管物品,须由经营者填报清单由监管人员粘贴“深文检”标识后,方可销售。
  (三)文明、公正、诚实、守法,不得强拉强卖,欺行霸市。
  (四)必须真实提供文物监管物品的名称、年代、质地、瑕疵等基本情况。购货人发现所购物品与所提供情况不符,有权在90日内持发票退货。
  (五)必须对所收购的物品实行凭证登记制度和做好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并将登记情况每月报市公安局三处特营科备案。对发现的可疑情形,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填报《可疑物品情况报告表》,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应设置明显的中英文标志,标明:“所售文物监管物品如需携运出境者,必须按规定另行办理鉴定出境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各项规定的,视其情节,由文化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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