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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废止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
 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
 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7日 深文[2002]17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
          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深文[1998]213号)

各区文化(体)局、文管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各一线口岸海关:
  为加强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管理,坚持在文物流通领域实行文物商品归口经营和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1992年5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现联合发布《深圳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商业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障文物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权的审批,并对其物品进行鉴定和检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的管理;市公安部门对文物监管物品市场进行治安、消防管理,并根据旧货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深圳海关负责文物监管物品出境的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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