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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和教师、残疾人以及70岁以上老人优惠开放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失效]

  (五)必须对所收购的物品实行凭证登记制度和做好物品的安全保管工作,并将登记情况每月报市公安局三处特营科备案。对发现的可疑情形,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填报《可疑物品情况报告表》,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应设置明显的中英文标志,标明:“所售文物监管物品如需携运出境者,必须按规定另行办理鉴定出境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各项规定的,视其情节,由文化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场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经营活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放纵非法经营活动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监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出版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9年12月1日 深新出[1999]53号)

各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报刊治理整顿的部署,我市对原有的企业内部报刊(含省刊号、市刊号)进行了清理,大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刊已于1998年底转化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登记证。经重新登记以及新创办的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绝大部分能遵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有关管理规定正常出版,但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我市企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行为,保障企业内部资料编辑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深圳市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企业内部资料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阅或交流,不得公开征订或标价出售,不得刊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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