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四)可以进入与所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有关的场所(含需交费进入的场所)和地区;需要进入机场、外轮、口岸以及军事禁区、交通管制区、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地区、场所、单位的,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五)查看或者调阅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六)可以优先购买车票、船票或者先乘坐后补票;优先购买飞机票;优先选择班(航)次、座位;
(七)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但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八)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进入有关的地区、场所、单位;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后可以先予放行。
第七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免缴停车费、过路(桥)费。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扣留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禁止伪造、买卖、非法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利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