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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湖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已经2002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11月20日

       湖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是指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的下列车辆使用: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指挥车;
  (二)执行侦察、保卫任务的车辆;
  (三)囚车。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严格履行申领、批准、登记手续,完成任务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侦察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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