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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
 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8日 深外经贸[2002]11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
          统计局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4日 深外资[1999]10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计划统计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市属一类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外资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统计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真实的外资统计数字,是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利用外资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贸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1998年10月,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798号),省外经贸委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8月也两次就加强外资统计工作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对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对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外资统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应新时期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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