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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
 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8日 深外经贸[2002]11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鼓励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深贸外经[1999]1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注(注:此处原文为:各区贸(经)发局)、市直属各有关企业:
  最近,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韵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并给予了多方面的鼓励、优惠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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