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
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8日 深外经贸[2002]11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报送
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8月2日 深外资[1998]41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
统计法》和国家《利用外资统计》的规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企业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各级政府掌握利用外资整体情况,制定正确政策措施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稳步、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规范外资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强化统计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从1996年起,我市已开始实施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签收制度和年检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向规定的外资统计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外资统计报表时,受表单位须在送表企业持有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报送登记手册》(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注1(注1:此处原文为:市外资局、统计信息局)统一印制)上签收,对不按规定按时、定期报送报表,或《报表报送登记手册》中没有外资统计主管单位签收记录的,市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