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
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8日 深外经贸[2002]11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
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
(1997年8月28日 深贸字[1997]5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重新印发<
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15号)的精神,我局于1992年初设立了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后改为深圳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几年来基金对缓解我市外贸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外贸远洋贸易的发展。但有少数使用基金的外贸企业,在申报使用基金时提供假合同材料,基金到位后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少数企业擅自挪用基金投向房地产开发或与出口无关的项目或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肆意拖欠借款,不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款,长期恣意拖欠基金的企业不但败坏了企业本身的信誉,而且影响了我市基金的正常运作,严重违反我市基金的管理规定。
参照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814号)中对违反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为保证我市基金的正常运作,严肃基金使用的纪律,加强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我局责成各逾期使用基金的企业务必在收到本通知30天内到我局计财处结缴全部欠款的本息。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缴还欠款的企业,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