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对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一)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三)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圳市
统计局
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11月14日 深外资[1999]10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计划统计局,保税区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市属一类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
外资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统计是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真实的外资统计数字,是各级党政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利用外资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已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外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调整为利用外经贸部门的资料进行综合”。1998年10月,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
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798号),省外经贸委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8月也两次就加强外资统计工作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对外资统计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特别是对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计算机配备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为外资统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以适应新时期外资统计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