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深圳产品海外贸易中心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形成深圳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
二、海外贸易中心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建立的驻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备懂经营、善管理、外语水平好的经营管理人才;
(二)已设立或拟设立的驻外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0万美元;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展销厅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在当地市场已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
(五)境内投资单位具备一个以上“拳头产品”通过该驻外企业外销;
(六)境内投资单位为驻外企业在深圳建立有相应的基地公司与之配合;
(七)境内投资单位为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8家企业集团或外贸“出口创汇大户”。
三、海外贸易中心的主要功能
海外贸易中心除了经营一般的贸易业务外,还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宣传和推广深圳产品和服务,协助我市企业将其产品和服务打进当地市场;
(二)为深圳现代化建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设备;
(三)为深圳企业到当地投资开展项目可行性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
(四)组织深圳企业参加在当地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五)利用当地港口地区的分拨中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直接分销服务;
(六)代理、经销深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产品;
(七)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保税存仓的设施;
(八)为深圳企业产品提供常年展销场地;
(九)为深圳企业外派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条件;
(十)为深圳企业在当地提供报关、保险、运输、结汇、结算、法律等代理业务;
(十一)为深圳企业开展市场调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当地企业与深圳企业开展互访、考察与交流活动。
四、海外贸易中心的协调管理
(一)海外贸易中心的日常运作由各承办单位负责,但须发挥市主管部门对“中心”统一规定的各项功能。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向部分重点地区的海外贸易中心派驻一名贸易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外经贸联络活动,协助贸易中心组织贸易促销活动和市场调研工作。
(三)成立深圳市海外贸易中心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得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注2(注2:此处原文为:设在市贸发局外经处(深圳市贸发局承担的涉及该文件中的工作职能已划归到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海外贸易中心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贸易中心业务开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估,凡运作正常,能较好地发挥各项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可按时拨给年度贴息资金,并享受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情况较差,不能正常发挥规定功能的贸易中心,暂停拨给年度贴息资金,直至取消承办资格。
五、海外贸易中心优惠扶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