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代表
企业应建立工会,工会组织依《
工会法》成立,并经市总工会资格审查。企业工会为员工代表组织,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劳方主体。
工会代表为3人或5人,由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员工选举产生。其中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工会代表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在协商中享有平等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
工会代表的义务和责任,监督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并督促本企业员工遵守协议规定。
(二)企业代表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是工资集体协商的资方主体。
企业代表为3人或5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命。其中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企业代表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
企业代表的义务和责任,监督员工执行工资集体协议,并督促企业经营者遵守协议规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3.协商双方应采取协商互让方法,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的提出。
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会代表应将工资协商意向书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明确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意向书提出一个月前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
首先,在协商前,协商双方应掌握和了解如下相关情况:
(1)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