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1日 深劳[2000]100号)
各试点企业: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规范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深圳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工资分配及其工资相关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为指导深圳企业搞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深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际劳动公约》及深圳特区工资法规、政策,现就我市试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