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各项服务;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健全各种服务手段,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二)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大力发展,努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开发其就业潜力。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积极发展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在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教育年龄段和劳动预备期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打好牢固基础。创造条件,在2003年成立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层次。鼓励残疾青少年努力学习,成为社会有用人才。对考入普通高等、中专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津贴(中专1000元,大专1500元,本科2000元,研究生3000元),对其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所在学校要酌情减免学杂费,并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供助学补助。
建立以普通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所办职业培训机构,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可随班就读,也可为残疾人单独开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办好市残疾人展能培训中心,进一步完善其特殊职业培训手段和条件,为难以接受普通培训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培训。各区残联也要逐步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或培训班,就近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对首次登记求职和失业的残疾人,由市、区残联提供二次短期或一次中长期(半年以内)免费职业培训。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抓好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四、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残疾人劳动就业关系到全市广大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政府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计划、劳动部门,在编制“十五”计划中,应对残疾人就业提出指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认真督促、检查和落实;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