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深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照市政府颁布的《
深圳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深府[1998]57号)所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部门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用工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属首次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年审范围。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较重度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经费补贴;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或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二)继续扶持和发展集中就业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市扶持和保护福利企业的政策、措施,工商、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注册登记、税收优惠政策,计划、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福利企业的实际,给予有关产品的专营权,以保护其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办好现有的福利企业。对于目前面临困境的福利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要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强化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活力。要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年审工作,按规定做好每年的年审工作,清理假冒福利企业。各福利企业要坚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宗旨和方向,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单位兴办多种形式残疾人福利企业。对于新创办的福利企业,民政、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认定和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尽快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残联要重点抓好庇护工场的建设。今后五年要有计划的创造条件,兴建5—8个为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的庇护工场(工疗站),以满足他们的就业愿望。各级政府每年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庇护工场的经费补助。
(三)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发照手续;税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减免税收。其开展经营所需的场地、摊位、租金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和扶助。支持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工作,街道、居委会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在辖区内从事社区服务,协调社区服务机构吸收他们就业。邮电部门要拿出一部分电信、报刊亭,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经营。对于从事社区服务的残疾人,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减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