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用原因报告;
(三)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企业和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
(四)相关岗位的技能证书或受教育情况证明;
(五)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
(六)健康状况证明;
(七)根据申报对象填写相应的表格:《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
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注5(注5:此条原文为:八、就业证的有效期一次签发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有效期、外国人护照或台港澳人员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的有效期。就业证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该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注6(注6:此条原文为:九、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十、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就业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继续聘用。
十一、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该就业人员离职后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缴销手续。
十二、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更换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变更职业或居住地等,用人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用人单位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或换证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