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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实施对鉴定所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鉴定所的设立、变更与年审

  第六条 申办鉴定所除应具备《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鉴定所人员要求
  1.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职务,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
  2.管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其中至少有1人能进行计算机操作。
  3.设备维护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4.财务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上岗证书。
  (二)鉴定所办公场地要求: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
  第七条 申办鉴定所的单位,应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申办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担任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呈报表》;
  (五)成立鉴定所的可行性报告;
  (六)鉴定所场地、设备清单。
  第八条 鉴定所改变名称、工种和层次,应报市劳动部门批准;鉴定所改变地址、电话、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应报市指导中心备案。
  第九条 鉴定所申请增设鉴定工种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向市劳动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设工种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增设工种审批呈报表》;
  (三)增设工种的可行性报告;
  (四)增设工种的场地、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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