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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
           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4日 深劳[1999]36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员工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鉴定所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评定技能等级的机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鉴定所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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