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9年4月6日 深职鉴[1999]1号)
各鉴定所、督考员、考评员: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中心制定了《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督考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督考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