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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
  (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
  (五)劳动合同附件;
  (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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