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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五)(此项废止)注8(注8:此项原文为:(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六)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七)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八)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
  (九)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专(兼)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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