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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二章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范文本;
  (五)(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七)审查集体合同;
  (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注明鉴证日期。经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不予鉴证,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对经修改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
  第十条 (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双方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四)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准确;
  (五)劳动合同双方是否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签字、盖章;
  (六)劳动合同中外文文本意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鉴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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