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 深劳培[1998]130号)
各区劳动局、盐田人力资源管理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报考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
为贯彻《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依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鉴定的公平公正,维护报考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院校学生的报考
(一)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和普通高中在校生,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注1(注1:此项原文为:1、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专学校,完成相应初级工鉴定规范要求的教学内容的,可视为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按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可报考与所学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初级工。报名时,由考生所在学校造册并负责办理集体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