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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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