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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监督[2002]1308号 2002年9月30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减负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联合印发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农企发[2002]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负担是指:除税收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垄断行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下同)、政府性集资、罚款、摊派和其他要求乡镇企业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负担。
  第四条 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减负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乡镇企业治乱减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政策。经贸、乡镇企业管理、财政、价格、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齐抓共管。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负办)是省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乡镇企业减负的日常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减负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
  第五条 各级减负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在乡镇企业减负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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