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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意见

  三、深化改革,为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九)加大对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牧业技术推广支持保护体系,逐步增加农牧业科技推广经费,地方财政每年对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形成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农牧业科技推广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牧业技术推广资金主要用于:农畜产品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扩繁;先进农牧业技术和新机具的试验和示范;公益性、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转化;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农牧民绿色证书培训,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农牧业技术推广经费专款专用、足额到位,严禁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加强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始终是科教兴农兴牧的骨干力量,在市场农牧业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各地必须依法稳定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加强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按财务管理体制,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各级农牧业科技推广站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培训,提高推广队伍素质,改善推广条件和手段。
  (十一)大力扶持农牧业技术推广事业。逐步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国家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利用原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的设备、设施,以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创办农牧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牧业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市场运作,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农牧业技术服务产业。
  对农牧业科研、推广机构兴办的为农牧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二)加快农牧业科技推广机制创新。各级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充分依托重点农牧业技术推广项目,采取技术承包、反租倒包、项目责任制等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牧业”。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以岗定人,以岗定酬,定期考核,逐步形成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加强与农牧业科研、教育、农村牧区专业使用经济组织、龙头企业间的联系,形成公益性机构与企业、专业协会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推广服务模式。
  鼓励农牧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积极引导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技专业户,鼓励其开展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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