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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基站布局应当根据基站发展专项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
  新建基站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的要求;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或尽量采用微蜂窝、室内分布系统。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基站发展专项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基站设置计划,报市无线电管理办。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基站布局或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线电管理办予以协调安排,采用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基站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位置基站资源的,应另行选址。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设施设置基站的,经营者不得通过与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场地。
  第九条 经营者需要设置基站的,必须符合年度设置计划,并在向市无线电管理办提出基站设置申请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计方案和与基站选址相关物业产权人签署的场地使用合同等资料。
  市无线电管理办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商妥环保、规划部门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设置独立基站铁塔和机房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设置基站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将基站设置情况报基站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无线电管理办审批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的基站,经营者在办理其他相关设置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办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基站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方面的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
  基站设置对相邻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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