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等1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3日)修改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16日 中府办[2002]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规定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办)是市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物价、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无线电管理办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市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及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与规划部门协调编制本市移动网络基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办组织编制基站发展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