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将所属各收费站当日收取的现金通行费缴入清算帐户,清算帐户由专营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清算银行共同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专营公司的联网收费结算和分帐工作,应按照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营公司应于结算周期结束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内向清算银行提交通行费划款指令。
现金通行费的结算周期为一日。
公路专用缴费卡的结算周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清算银行应于收到专营公司划款指令当日向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指定帐户划出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营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安全、稳定地运营,并保证公路专用缴费卡的安全性,维护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的资金安全。
除不可抗力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的责任以外,确因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结算和分帐错漏,造成收费公路经营单位通行费损失的,专营公司负责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专营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清算银行应建立通行费收入核对机制,确保通行费结算数据的准确无误。
专营公司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对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可以要求调查核实,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专营公司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和报表制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条 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应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或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根据《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对相关收费站不予办理综合年审,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停止新收费站的设置审批: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所属收费公路不具备公路专用缴费卡收费功能,或者未设有、未预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