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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用于公路联网收费的密钥卡、非现金缴费卡(券)和电子标签。
 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正在使用的非现金缴费卡(券)可暂时保留,但不得扩大发行及使用的范围和规模,并应逐步过渡到统一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
 第十四条 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的推广采取强制措施,促进非现金缴费方式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的应用。
  第十五条 公路收费系统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投入使用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使用公路专用缴费卡缴付通行费。
  第十六条 车辆用户使用通行卡、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应当遵守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和专营公司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变造通行卡、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
  第十七条 专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网点,接受用户的监督。
 第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所属收费站的日常管理和收费业务。
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公路收费设施和通讯设施完好、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条 专营公司收取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支付的结算服务费和记帐卡用户支付的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维持专营公司正常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核准。
 第二十条 车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用户通行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有效入口凭证的,应按该高速公路联网区域内可以通行的最长路程缴付通行费。丢失通行卡的,还应赔偿通行卡工本费。

第四章 通行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委托专营公司进行联网收费结算和分帐。
 区域收费中心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和经营区域内跨路段的公路收费结算和分帐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区域负责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算的银行由专营公司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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