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建立全省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系统,负责统一发行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卡、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
(三)负责公路专用缴费卡以及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结算和分帐;
(四)负责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关键设备的检验、测试和认证工作;
(五)其他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专营公司应接受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管,并与收费公路经营单位签订委托结算协议、与公路专用缴费卡和电子标签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监管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全省公路联网收费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先在高速公路实施,再推广到其他收费公路。
高速公路应按“分区联网、逐步合并”的方针,从区域联网收费逐步发展到跨区域的全省联网收费。
第八条 全省收费公路按高速公路和其他收费公路分别制定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实施。
公路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改建应当符合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收费公路应具备公路专用缴费卡收费功能,并设有或预留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第十条 公路联网收费的关键设备(IC卡及读写机具、电子标签及读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联网收费技术标准,由专营公司负责测试认证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按照联网收费实施方案进行改造或建设后,其收费系统应经专营公司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省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各区域收费中心由专营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
公路收费系统由各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改造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联网收费密钥卡(PSAM卡和用户母卡)、专用缴费卡(储值卡和记帐卡)和电子标签(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由专营公司统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