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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省属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省属
 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省属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调整省属七座水库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调整省属水库的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关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原则
  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长潭、青溪七座省属水电厂水库,按如下原则调整利益分配和工作责任:
  (一)按照权责利对称原则,将相关工作责任下放市县管理,在利益分配上体现长期支持山区发展经济。
  (二)按照人口、资源保护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责任、库区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下放,由水库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
 (三)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水库库面安全管理问题。
 (四)调整水库功能原则。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3座水库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功能,调整为防洪、供水、灌溉为主并兼顾发电、航运;其余四座水库暂不调整功能。
  二、调整水库利益分配
  (一)提高上网电价。新丰江、枫树坝、南水、长湖、流溪河、长潭水电厂的上网电价从2003年起提高至0.25元/千瓦时(含税),青溪水电厂上网电价维持不变。
  (二)电厂利润二八分成。七座水库水电厂税后利润实行省市二八分成,分库独立核算,省财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三)税收返还。水电厂所缴纳的税收除上缴中央部分外,上缴省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返还地级市政府,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四)开征两费。向七座水电厂上网电量征收0.5分/千瓦时的水土保持费、0.5分/千瓦时的水资源费,并由水库所在地级市政府征收。两费除中央规定用途外,大部分要用于扶持库区和水源区农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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