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减轻市县专项再贷款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减轻市县专项再贷款负担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减轻市县专项再贷款负担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减轻市县政府“中央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负担,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负项目
这次减负的项目是,由市县(区)政府承借的,用于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支付风险的再贷款。省安排100亿元专项用于减轻以山区为重点的再贷款负担。
二、减负原则
(一)追收资产效绩大的多减,效绩小的少减。即与市县(区)实际追收资产的工作效绩挂钩。
(二)财政承受能力弱的多减,承受能力强的少减。即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多减,珠江三角洲较发达地区少减,一般地区适当减负。
(三)债务压力大的多减,压力小的少减。即根据市县(区)再贷款总额占其可支配财力的不同比重考虑减负金额。
(四)省和市县共同负担。即省对市县(区)减负金额最高不超过再贷款总额的80%,最低确保10%。省对市县(区)的减负资金从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资金中解决。
(五)专款专用。市县(区)各级政府按本意见获得的减负金额必须专项用于偿还再贷款。
三、计算公式
以市县(区)为单位计算:
减负金额=资产追收额×减负比例×减负系数
再贷款总额×10%≤减负金额≤再贷款总额×80%
四、因素确定
(一)资产追收额。为截至2001年底止,各市县(区)实际追收的资产数额。资产追收额须经专项审计并报广东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和省财政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