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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目标
  通过扶持山区小水电建设和已有项目的挖潜改造,使全省50个山区县2003年至2007年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已建小水电项目的效益显著提高,满足山区县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电的需要。
  二、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的主要措施
  (一)省对小水电继续执行500元/千瓦的补助政策。每年扶持新建小水电装机容量10万千瓦,并继续扶持山区小水电挖潜改造。对山区发展小水电要按量财办事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所有小水电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1.小水电项目立项由省、市、县计划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计划部门审批,抄送市计划、水利部门备案。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计划部门审批,抄送省计委、水利厅备案。装机1000千瓦以上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报省计委审批。
  2.小水电工程项目立项后,其初步设计,由水利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报市水利部门备案。装机1000-2000千瓦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市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二)县镇所办的小水电企业,允许向用电的企业直接供电。其发电在县域内使用,允许只收过网费,其过网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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