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国资办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一)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二)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三)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
  终止托管关系的人员,同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按《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区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下岗员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所属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明》),下岗员工和招用单位凭《下岗证明》,享受有关鼓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下岗员工凭《下岗证明》参加再就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下岗证明》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下岗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下岗员工不得将《下岗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章 下岗员工再就业

  第二十三条 凡未达到《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第二十五条 下岗员工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接受再就业指导,参加转业技能培训,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岗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强创业。
  第二十七条 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下岗员工信息库,加强相互之间及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及时获得岗位信息,为下岗员工提供有效的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