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
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2日 深劳服[1998]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制定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认真做好促进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工作。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
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