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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员工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深劳服[1998]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计划单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失业员工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结合当前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经市劳动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结合目前失业员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的,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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