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时应向职业介绍机构公布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申办单位在特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单位情况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核准后,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7(注7: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批:
就业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受理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申请、审核申报材料,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设备、招聘信息专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填写《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单位情况呈报表》。经主管局长核准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注册证》)。
本文原文“就业管理处”均改为“劳动行政部门”,《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注册证》均改为《许可证》。)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即视为批准,劳动部门应颁发《许可证》。注8(注8:此条原文为:第九条 劳动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即视为批准,劳动部门应颁发《职业介绍注册证》。)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营业场地或业务范围,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后,还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劳动部门对前款变更手续应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注9(注9:此款原文为:劳动部门对职业介绍注册证的变更手续应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领取《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商、税务、收费等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劳动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