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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一)申办单位主体资格
  1.(此项废止)注1(注1:此项原文为:1、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由两个以上在深圳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共同申办。)
  2.申办单位人事财务制度健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职业介绍机构统称为职业介绍中心或职业介绍所,前面冠以机构名称。职业介绍所名称的确定须先取得工商部门无同名商号证明,并经劳动部门同意。
  2.有经申办单位任命的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
  3.有固定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职业介绍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租用场所的,必须出具申办单位用于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书。
  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5、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6.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有适合联接全市职业介绍广域网并便于国家统计和求职招聘查询显示的电脑系统,有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注3(注3:此项原文为:6、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必须配备适用于储存求职登记和用人登记以及信息统计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并提供指定验资单位出具的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提供职业介绍所各项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和服务规则。
  8.有固定的招聘信息专栏和招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负责人不得挂名兼职。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负责人不得挂名兼职,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第六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职业中介服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在开办时,应向职业介绍机构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职业中介机构如有违反《规定》及本办法有关条款,而又拖延或拒绝赔付受害者经济损失的,可由主管部门在该机构保证金项下支付,年审时再由该机构补足缺额部分保证金。
  各机构上年度的保证金在年审时自动转作该机构下年度使用。如有停业或被依法吊销《职业介绍注册证》,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全数归还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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