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
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深劳服[1998]1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计划单列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各职业介绍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宝安、龙岗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成立、运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四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