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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和《深圳市职业技术岗位合格证书》(下简称《职业培训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培训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 《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职业培训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负责对市属企业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属企业和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第六条 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由培训单位颁发。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班的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结业发证审批表》或《深圳市工人岗位培训发证审批表》,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交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培训单位颁发。)
  第七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企业单位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如不具备报考相应技术等级条件,应首先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该技术等级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才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普通工、工序工上岗前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员工的职业培训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核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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