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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 深劳发[1997]144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职业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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