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从文件签发之日起,在特区内对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注3(注3:此款原文为:我市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是:美发师、美容师、洗发熟练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调试工、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按摩师、调酒师。
  从今年9月1日起,在特区内对从事以上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以初级技术等级为起点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洗发熟练工暂实行持岗位证上岗制度。宝安区、龙岗区从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三、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 (工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招用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从事第二条所列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及从业人员须交验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开业、经营。)
  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现已持有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美容师、美发师岗位证书有效期到1998年5月1日。)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注6(注6:此条原文为: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列入劳动年审和工商年检验照的内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