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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
 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注1
      (注1:原标题为: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深劳培[1997]12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工商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级。注2(注2:此款原文为: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洗发熟练工的《岗位合格证书》暂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我市在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是:美发师、美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具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计算机维修工、装饰装修工、钟表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保健按摩师、足部按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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